Macao Global music society
Association of association
澳門全球國際音樂協會 | 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名稱
一、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”,簡稱為“澳門全球音協”。
二、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Global Internacional de Músicos de Macau”,簡稱為“AGIMM”。
三、英文名稱為“Macao Global International Musicians Association”,簡稱:“MGIMA”。
第二條 宗旨
一、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
二、本會宗旨為:
1.聯合世界各地的音樂演奏家、教育家、音樂企業家及專業教師;
2.開展一系列對外交流、國際音樂大賽、音樂大師班及音樂會等專業性活動;
3.促進全球音樂領域合作、提高音樂教育水準、加強行業交流、開闊眼界,謀求共同繁榮、共同發展,為培養新生代音樂人才而努力,為樂者創造積極向上的音樂藝術環境。
第三條 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摣度博士大馬路白雲花園9I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會員資格
一、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:
一)創作方面
1. 在省市級以上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得者(包括國際專業比賽獲獎者、國家級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獲得者);
2. 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刊物上發表過多首作品,並有一定的影響者;
二)理論方面
3. 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出版社出版過理論專著;
4. 在省市級以上發表過有價值、有影響的學術論文;
5. 多次在省市級報刊、雜誌發表評論文章,並有一定影響者;
三)表演藝術方面
6. 在省市級以上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獎者;
7. 在本澳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主要業務骨幹者;
8. 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和修養,得到社會承認並有代表性的業餘音樂工作者;
四)教育方面
9. 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藝術院校教研人員;
10. 在音樂教學上有顯著貢獻,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教師;
11. 在本澳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專職音樂教員並有顯著貢獻者。
二、申請人須辦理入會手續,經本會理事會批准,方可成為會員。
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一、會員享有如下權利:
1.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2.參與本會之一切活動;
3.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;
4.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。
二、會員須遵守如下義務:
1.遵守會章和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;
2.繳交會費。
三、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,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,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、警告或經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
第六條 機構
一、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二、各領導架構成員任期三年,得連選連任。其職務任期屆滿後,必須留任至新一屆領導架構成員產生為止。
三、各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,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,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。
第七條 會員大會
一、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其職權為:
1.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;
2.選舉會員大會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和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
3.決定會務方針;
4.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二、會員大會設主席、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。主席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指導會務工作;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。
三、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四、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五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,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。內部規章之解釋、修改及通過之許可權均屬會員大會。
第八條 理事會
一、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,其職權為:
1.執行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;
2.開展和處理各項日常具體會務工作;
3.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。
二、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,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。
三、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九條 監事會
一、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,其職權為:
1.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;
2.稽核協會之財政收支。
二、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。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,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。
三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四章 經費
第十條 經費
一、本會經費源于會員會費,亦接受政府機關、企業和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等的合法資助、贈與、遺贈及其他捐獻。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二、本會各組織領導成員、會員和擔任本會任何職務的有關人士及有關團體、企業、機構等,無論任何原因,如因換屆未能繼續任職者、向本會辭職、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及與本會解除合作關係者,均無權向本會索回以往所作之捐款和繳交的各項費用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成員之代表及對協會之約束
一、會員大會主席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之代表,可代表本會向澳門、香港、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政府有關部門、機構、銀行、團體辦理各種有關手續及簽署所需之文件。
二、所有文件均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之代表簽名,並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。
三、擔任本會任何職務者以及任何個人、團體及機構等,未經理事會批准及書面授權,不得用本會之會名、會徽以及名譽,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、設備等。
第六章 生效
第十二條 生效
一、本組織章程由刊登於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》之日起即生效。
二、本組織章程未盡完善之處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辦理。